言论自由对美国人非常重要。绝大多数美国人认为,他们应该能够不受政府干涉地畅所欲言——在公开场合、在媒体和在网上。
美国人认为,他们的言论自由权应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的保护。但是,正如已故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所指出,捍卫言论自由意味着不仅保护“我们所同意的那些观点的表达自由,而且保护我们所痛恨的观点的表达自由”。
(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从1902年至1932年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
即使冒犯性言论也受保护:布兰登伯格诉俄亥俄州案
(Brandenburg v. Ohio)1969年
1964年,种族主义组织三K党(Ku Klux Klan)的一个分部领袖因在一个有摄影记录的集会上发表鼓吹暴力的讲话而被逮捕。他在讲话中宣扬对非洲裔美国人和犹太人进行“复仇报复”(“revengeance”,这是他把“vengeance”[复仇]与 “revenge”[报复]二词合并而创用的词汇)。最高法院裁决,这种煽动性言论受宪法保护。
法院在裁决书中,将笼统鼓吹犯罪的言论与煽动即时犯罪行动的言论加以区分。沃洛赫解释道:“这就是说,如果某人对在一幢建筑外的一群人发表讲话并且说,‘咱们去把它烧了’,那么这就有可能受到惩罚。”
沃洛赫说,“有大量批评现行规章、现行法律和现有社会机制的言论也许会被视为是在鼓动非法行为”。但是,他说,“人们需要有表达那些观点的自由。”
新闻媒体无畏惧的重要性: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1964年
1960年,《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刊登了一则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Montgomery, Alabama)警方行动的支持民权运动的广告。蒙哥马利市警察局局长以诽谤罪起诉《纽约时报》,理由是广告中的一些指责可被证明不符合事实。
最高法院的裁决是,虽然广告中有误,但新闻报纸在这种情况下受宪法保护,因为该报并非是故意和草率胡乱地登出不确切的内容。
沃洛赫说,这个案子成为重要判例的意义在于,它确立了“对政府官员的非故意的报道失误必须受宪法保护,哪怕不属实和有损该官员,因为否则将有碍于人们批评政府官员”。
用词自由:科恩诉加利福尼亚案
(Cohen v. California)1971年
19岁的保罗·科恩(Paul Cohen)因穿着一件用淫秽词语表达抗议征兵的夹克衫到加州法庭而遭到逮捕。地方法院裁决,科恩有权利公开表达反对征兵,但是没有权利在公共场合用淫秽语言这样做。
这个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不同意地方法院的裁决。沃洛赫说,“法院表明,必须让人们有选择自己言词的自由,哪怕是愤怒的言词,甚至是被视为带有冒犯性的言词。其本身或许就是信息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沃洛赫指出,上述每个案例也表明了对言论自由的具体和非常有限的约束。
在三K党领袖发表鼓吹性讲话的案子中,如果所鼓吹的行动确实发生,正如最高法院在裁决中所明确表述的,如果他的讲话是鼓动听众马上采取犯罪行动——例如马上去抢劫,暴动或焚烧建筑物——那么他的讲话就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在报纸发表不准确信息一案中,如果该报是明知不实而仍然发表或者是有意地刊登不实之词,那么,那种形式的言论就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
沃洛赫说,在公开场合使用淫秽言词,如果是针对着某一具体人并且是用作“搏斗语言”,就不一定受宪法保护。